我市城区调整执行新的分类水价
来源:孝感自来水
发布时间:2016/3/3
经省市物价局批准,我市城区重新划分了用水类别,将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并实行同价,其价格为1.51元/立方米。上述价格调整自2009年1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我市城区原供水价格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4个类别,其价格分别为1.05元/立方米、1.20元/立方米、1.20元/立方米和1.60元/立方米(以上均不含随水费代征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自2000年起执行至今。
为进一步理顺水价结构和完善水价计价方式,我市城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的精神以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经营服务用水和工业用水同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9]159号)要求,结合城区供用水实际,提出了将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3个用水类别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水价调整方案,并已经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孝感市城区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9]120号)和孝感市物价局《关于孝感城区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并实行同价的通知》(孝价管[2009]69号)批复通过。
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孝感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此次不做调整,仍维持原价格不变;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经营服务、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不含各类学校),价格为1.5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等用水,考虑到目前城区用量不大且不易划分,暂按非居民生活水价执行。各类学校用水仍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原随水价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